咸阳五星公司的代理人白保群律师介绍了这场争议的背景:1997年北京晓庆公司工作人员来505集团公司推销电视剧《火烧阿房宫》随片广告,据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称:由刘晓庆领衔主演、李瀚祥执导的《火》剧,将在全国27家电视台、4家直辖市电视台、全国几乎所有地级市电视台无线网播出。这部大投资、大手笔、大明星、大导演的大制作的收视率将使企业的知名度和商品的知名度火起来……
受505集团公司委托,咸阳五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晓庆公司签订了出资297.5万元人民币,在《火》剧随片广告中为505集团公司发布广告的协议书。
但五星公司在付出定金59.5万元,后又付出10万元后再未付款。五星公司拒付剩余广告费的理由,一是认为《火》剧播出后,并未引起资料所宣称的轰动效应,刘晓庆在《火》剧中演技平平,观众不能接受3位年龄不同、性格各异的人物由刘晓庆一人演出的形象;影片虚构历史事实,夸大故事情节。《火》剧收视率与订立协议前的宣传距离相差甚远。此外,还有广告播出的电视台数量不足、未在约定的播出时段播出、漏播现象严重等违约行为。
目前国内一些知名企业,如吉林省通化金马药业公司、深圳市同安药业有限公司等也因《火》剧随片广告而与晓庆公司闹起了纠纷案。身为明星的刘晓庆在短短的时间内再次成为法庭上的焦点。